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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四项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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