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号:建城市函[2011]4号 |
颁布日期:2011-01-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举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建城市函[201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上海、天津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将于2011年3月1日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效提高燃气行业管理水平,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法规司、人事司决定举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宣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贯培训内容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背景、适用范围;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三)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和燃气设施建设;
(四)燃气经营许可的设置和许可证的领取范围;
(五)燃气系统安全评价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六)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为认定与法律责任。
二、授课领导和专家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司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城市建设司相关领导,《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起草有关专家。
三、参加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法规处(科)室负责同志、燃气企业、燃气协会以及从事燃气规划、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等。
四、时间、地点
宣贯培训班分5期举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法规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第一期,华北地区原则上参加第一期,其他人员原则上按区域就近参加。
第一期时间:2011年2月21—22日,2月20日报到。
第一期地点:北京世纪国建宾馆(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0号),宾馆电话:010-58329999。
第二期时间:2011年2月24—25日,2月23日报到。
第二期地点:哈尔滨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第三期时间:2011年2月28—3月1日,2月27日报到。
第三期地点:深圳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第四期时间:2011年3月10—11日,3月9日报到。
第四期地点:上海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第五期时间:2011年3月24—25日,3月23日报到。
第五期地点:成都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700元/人,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有关要求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统一组织或委托燃气行业协会组织本辖区的报名工作,并将参会人员名单在每期培训班开始10天前反馈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七、联系方式
本次宣贯培训委托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承办。
会务组联系人:张永革冯颖孔祥娜胡天健
电话:(010)662055646620555666206619
传真:(010)662055546620555766206773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人:吴涛
电话:(010)58933981
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联系人:苗雨新
电话:(010)58933552
附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宣贯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宣贯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P02011012532504031694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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