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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有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机构设立情况进行通报的函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号:建稽综函[2011]23号
颁布日期:2011-05-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对有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机构设立情况进行通报的函

建稽综函[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动稽查执法机构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目前,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成立了36个稽查执法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稽查执法体制机制建设,便于尚未建立稽查执法机构以及稽查执法机构职责定位不够明确的地区工作参考,现将安徽、河南、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机构设立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徽省建设稽查局

安徽省建设稽查局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行政机构,处级建制,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高配副厅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起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对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的上述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执行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会同有关处室拟定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督察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内其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家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组织或参与对全省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专项稽查;组织对全省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稽查;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地方各类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稽查执法工作;建立建设稽查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建立建设稽查统计系统,定期公布建设稽查工作情况;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25名,设总队长1名(高配为副厅级)、副总队长3名(正处级);总队下设综合处、执法监察一处、执法监察二处,规格为副处级,核定处长(副处级)职数3名,副处长(正科级)职数6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规则和相关制度;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负责跨区域的大案、要案以及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为厅内设机构,编制20人,局长为副厅级。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指导、监督、协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纠纷和案件的有关工作,组织检查和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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