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号:建办厅[2014]21号 |
颁布日期:2014-04-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8日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部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不断丰富公开内容,依法准确及时公开住房城乡建设相关信息。进一步畅通公开渠道,加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完善网上检索功能,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完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制度,推进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健全政务舆情收集、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办公厅)
二、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国务院审改办要求,及时公开我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做好今年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流程、公示公告意见等信息。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罚种类、依据、结果、主要违法事实等内容。(责任单位:法规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城乡规划司、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主动公开住房保障政策文件,做好重要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指导督促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加大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组织各地核报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网址。抽查地方网上信息公开情况,重点抽查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通报抽查结果。调研地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研究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政策。(责任单位:住房保障司)
四、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
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信息化水平。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着力解决有的地方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不到位、公开不及时、应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总结推广各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大力推行阳光征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五、推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体系建设
继续推进企业、注册人员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和注册人员信息数据库与地方的互联共享;加快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尽快制定工程项目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完成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融合,在部网站主页设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为社会公众、主管部门提供方便、快捷、权威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司)
六、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我部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七、加强村镇建设信息公开
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功能,逐步放宽查询条件,加强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和反馈。公布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名单,公开相关政策信息。进一步完善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代表性信息。公布中国传统民居调查信息和小城镇宜居小区示范名单信息。推进村庄规划、镇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试点成果和建设宜居小镇、宜居村庄示范成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村镇建设司)
八、加大公共监管信息公开力度
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建立部、省、市三级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社会披露公积金决策、管理、监管机构概况,业务运行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资产风险状况,社会经济效益等信息。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按月通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及时通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继续加强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阳光规划”。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建筑节能管理、稽查执法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城乡规划司、标准定额司、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稽查办公室)
九、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研,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完善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确定机制,严格执行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查流程;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工作流程。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我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水平。探索建立我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办公厅,各有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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