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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号:建质[2015]127号
颁布日期:2015-08-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近期,全国发生多起既有房屋垮塌或局部坍塌事故,造成群众生命财产巨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垮塌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涉及公共安全,房屋产权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和维护房屋安全。各地要强化宣传引导,提高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减少影响和破坏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严禁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阳台用途等装修行为,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要督促房屋产权人和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巡视和监督,及时劝阻不当使用行为,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立即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加快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房屋安全日常检查维护制度,房屋产权人和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维修,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产权人和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切实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对其报告的安全隐患鉴定结果及时进行确认,逐步建立本地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动态监管,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实施强制定期检查制度。

三、切实做好危险房屋整治工作

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进行解危。各地要不断创新危房鉴定、解危的方式方法,加大资金投入,多方筹措,提高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危险房屋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一些确实难以由产权人独自进行解危的,应集合政府、社会、产权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危险房屋改造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优先安排改造。要加快研究探索房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争取本级政府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努力做好队伍、资金保障,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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