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号:建办城函[2015]842号 |
颁布日期:2015-09-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
今年入汛以来,多地发生严重城市内涝,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反应强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经研究,我部决定全面组织开展城市排水防涝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全面检查各地落实国办发〔2013〕23号文件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设施建设维护方面。
1.易涝点治理。包括易涝点名单及分布情况、易涝的原因、治理方案和完成期限、安全防范措施、整治效果等。
2.排水管网建设维护。包括泵站建设和运行调度、排水管网覆盖情况和建设标准、雨污分流改造、管网清淤疏通、管网与河道水位的协调衔接等。
3.排水防涝附属设施建设维护。包括雨水箅等附属设施的清通维护、雨水调蓄设施的建设维护、窨井盖、泵站、闸门等维护情况、河道疏浚情况等。
4.源头削减措施。包括“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的落实情况、城市蓝线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等。
(二)工作机制和基础工作方面。
1.应急预案和机制。包括应急组织保障、应急预案及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防汛调度平台建设等。
2.排水防涝基础信息普查。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的更新维护、暴雨公式修订等。
3.排水防涝规划情况。包括内涝风险评估、降雨规律研究、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任务及时限等。
4.运行维护保障。包括日常维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资金保障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
(一)城市排查。
各城市要对照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检查考评表(见附件1)的要求,全面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自查,找出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自查完成后,认真填写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检查考评表并撰写自查报告。
各城市要于2015年10月底前将自查考评表及自查报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自查情况直接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二)省级核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各城市的排水防涝工作逐一进行核查,对各地自查考评打分情况进行复核,特别要重点检查城市发生内涝灾害的原因、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拟完成内涝治理的时限等。核查完成后,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城市经复核的考评结果和自查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于2015年12月底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并附电子版),同时将本地区各城市考评得分排名向社会公布。
为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核查工作,我部从媒体有关报道中汇总了今年发生内涝灾害的城市名单,供各地开展核查时参考。
(三)部级督查。
我部将在各地排查和核查基础上,对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滞后的城市进行督查,重点检查省级核查后有关工作整改落实情况。督查结束后,将通过部门户网站公布督查结果。
对考评得分靠后且整改不到位的城市,我部将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对于整改后仍发生严重内涝问题的城市,我部将不受理其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国家人居环境奖等,对已获得相应称号的,将撤销其称号;对列入海绵城市试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的,将建议取消其资格。
三、完善相关制度
(一)建立责任状制度。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底前与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切实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内涝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
(二)完善内涝灾害定期报告制度。
自2016年起,凡发生城市内涝灾害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城市内涝灾害的基本情况、原因、应对措施等汇总后报部城市建设司。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陈玮牛璋彬
电话:010-58933160
传真:010-58934352
E-mail:chengshui@mail.cin.gov.cn
附件:1.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检查考评表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509/t20150928_22506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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