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经济类 > 房产纠纷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号:建城函[2015]281号
颁布日期:2015-11-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园林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416号)部署,我部于2015年7月上旬至9月下旬,组织8个检查组对全国78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四川峨眉山—乐山大佛等15处风景名胜区落实“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法定要求,做到规划到位、建设有序、管理规范,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成效显著,为优秀等级,予以通报表扬;

二、江西灵山等19处风景名胜区依法编制报批并实施规划,依法依规开展建设活动,管理较为规范,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较好,为良好等级;

三、云南阿庐等36处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基本到位,为达标等级,其中:安徽天柱山等21处风景名胜区虽为达标等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江苏太湖(无锡片区)等8处风景名胜区存在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保护管理不力等突出问题,为不达标等级,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加大督查力度,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并于2016年3月底前将整改结果报我部城市建设司。被责令整改的风景名胜区,在整改验收达标前应暂停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建设活动及审批。

附件:1.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汇总表

2.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要求整改单位及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下载:

1、

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511/W020151130015503.doc

2、

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要求整改单位及意见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511/W020151130015514.doc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房产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1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