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号:建城函[2015]317号 |
颁布日期:2015-12-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青海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青海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青海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年—202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青海湖风景名胜区面积为7577.84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4635.61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水体、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等资源,特别要加强对青海湖自然水体、候鸟景观等重要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抓紧编制报批详细规划。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2万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6万人次以内。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接待床位总数控制在9600张以内。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要做好村镇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妥善处理农牧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合理规范景区农牧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你省及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青海湖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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