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号:建办人[2016]7号 |
颁布日期:2016-03-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建办人[2016]7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我部实施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事项。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我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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