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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部 文号:农办医〔2014〕22号
颁布日期:2014-04-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我国兽医体系能力建设,推动《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贯彻落实,根据《农业部2014年兽医工作要点》有关要求,我部在总结北京、辽宁兽医体系效能(PVS)评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请各省(市)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按照《全国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评估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反馈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医政处曹翠萍

电话:010-59193371传真:010-59191691

电子邮箱:syjyzc@agri.gov.cn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路平

电话:0532-85633767传真:0532-85622738

电子邮箱:luping@cahec.cn

附件:1.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

2.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3.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前需提供的材料目录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1

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摸清省级兽医体系效能水平,查找差距和不足,为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兽医体系运行体制机制提供依据。

二、评估内容和指标

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技术能力、利益相关方互动和市场准入等4个部分、46项关键能力指标,每项关键能力指标从低到高划分5个等级。

三、实施省份

除北京市、辽宁省外,其他29个省(区、市)。

四、组织实施及时间安排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技术培训及评估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省评估专家组,开展自我评估。

2014年5月底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组织召开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培训会,培训各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专家。

2014年6月底前,各省按照《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见附件2),组织完成本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书面背景材料,报送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2014年7月底前,各省依据《省级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制定兽医体系效能自我评估工作方案,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完成自我评估报告并报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2014年9月底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对各省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根据情况适时组成专家组,对部分省市进行现场复核。

2014年11月底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组织起草并完成《中国兽医体系效能自我评估报告》,报送农业部兽医局。

四、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负责人员,认真组织开展本省兽医体系效能自我评估工作,准确把握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标准和内涵,按时提交书面背景材料和自我评估报告,确保取得实效。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与各省(区、市)密切配合,做好技术培训、评估指导和汇总分析工作。

附件:

农办医〔2014〕22.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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