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教育部 | 文号:教语用厅函[2013]4号 |
颁布日期:2013-10-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落实情况调研现场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部分国家语委委员单位: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语言文字规划纲要》,总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布实施13年来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取得的成绩经验,研讨依法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工作,推动地方和行业系统进一步完善依法管理、执法监督的体制机制,我部定于11月7—8日在哈尔滨市召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落实情况调研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13年11月7日下午—8日(会期1天半,11月7日上午报到,9日上午离会)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平村宾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71号,联系电话:0451—87918141)
二、会议内容
教育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讲话;黑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作大会典型发言,交流本省(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落实的做法和经验;实地调研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情况;结合各地实际,就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特别是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与会人员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委)负责同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负责人,教育部政法司、语用司、语信司负责人,各省教育厅(教委)主管副厅长(副主任)、语言文字工作处负责人,部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部分国家语委成员单位联络员。
四、其他事项
1.为便于会议交流,请各省(区、市)语委办对本地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情况,依法管理和执法监督的做法、体会和经验进行总结,于11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总结电子版发送到:ygb5902@sina.com。
2.报到当天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哈尔滨火车站安排接站,各地请将会议回执于11月1日前传真到会务组(黑龙江省语委办)。
3.会议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按照《教育部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和食宿标准。
会务组联系人:徐超,电话:0451-82605901,手机:13613658466,传真:0451-82605901、82661629。
教育部语用司联系人:袁伟、王浩垒,电话:010-66097030、66097031,传真:010-66096681。
附件:会议回执.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11/01/20131101165747870.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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