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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核与辐射)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文号:
颁布日期:2016-03-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20日我部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3月22日-2016年3月2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6556858、66103044、66556344

传真:010-6655683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邮编:100035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http://hps.mep.gov.cn/jsxm/pzxmgg/201603/t20160321_3339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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