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函〔2009〕131号 |
颁布日期:2009-06-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环函〔2009〕13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属性的请示》(粤环报〔2009〕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监测工作中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没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情况下,可使用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为适应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前款所列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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