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创建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公告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公告2010年第16号 |
颁布日期:2010-02-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宜昌市创建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16号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验收、环境保护部公示和审议,宜昌市已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宜昌市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进一步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继续大力推进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努力发挥城市环境保护示范与带动作用,为城市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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