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办[2013]100号 |
颁布日期:2013-10-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当前,一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疏于管理,把关不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甚至弄虚作假;有些环评机构借用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人员,超越资质范围从业,甚至出借资质。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干扰了环评市场秩序,降低了环评有效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部拟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8家环评机构予以取消资质,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26家环评机构分别予以限期整改和警告,对58名环评技术人员分别予以注销环评工程师登记、撤销环评岗位证书和通报批评。现将有关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通报如下:
一、因在资质申请中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借用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或超越评价范围提供环评技术服务,拟对以下8家环评机构予以取消资质,并将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一)山西运环环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三)河北洁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重庆市南川区环境科学研究所
(五)重庆市润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六)苏州高新区苏新环境科研技术中心
(七)玉林市环保科学研究所
(八)青岛大学
二、因在抽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人员材料,或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或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且未按要求承担环评工作,对以下6家环评机构予以限期整改十二个月,整改期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7日:
(一)辽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二)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东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五)苏州新视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六)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三、因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且对2012年环评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对以下2家环评机构予以限期整改六个月,整改期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4月27日:
(一)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松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上海市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四、因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或未按要求承担环评工作,或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对以下16家环评机构予以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7日:
(一)丹东轻化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二)同济大学
(三)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五)北京大学
(六)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七)北京一轻环境保护中心
(八)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九)阜阳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十)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十一)河北博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十二)大连海事大学
(十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十四)山东师范大学
(十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中心
(十六)奉节县环境保护科技服务中心
五、因在调整评价范围申请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业绩材料,对以下2家环评机构予以警告,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调整评价范围:
(一)英德市德宝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
(二)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六、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环评工程师登记或环评岗位证书、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质量较差、超范围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等问题的58名环评技术人员分别予以注销登记、撤销环评岗位证书和通报批评。
七、相关要求
(一)上述通报中拟取消资质的8家环评机构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予以取消资质的,应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有关规定交回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限期整改的24家环评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评工作,整改期满后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前述两类机构在取消资质前或本通报发布之前已承接的项目可继续完成。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前述机构相关环评文件时,应审查其委托合同的签订时间。本通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注销登记和撤销环评岗位证书人员应将登记证和环评岗位证书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未按规定申请岗位证书变更人员(含注销登记人员)应办理证书变更。
(二)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严格审查环评文件编制机构和编制人员的合法性,严防借证、无证环评机构非法开展环评,不得受理和审批质量不合格的环评文件。要鼓励社会监督,支持实名举报环评机构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及时认真核实举报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附件:1.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相关情况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11/W020131104413459973197.pdf
2.存在问题的环评人员相关情况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311/W020131104413460051362.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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