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经济类 > 房产纠纷 > 关于举办2015年第十五期至十七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15年第十五期至十七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文号:环办函[2015]1366号
颁布日期:2015-08-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函[2015]1366号

关于举办2015年第十五期至十七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素质,根据《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5〕195号)要求,我部决定举办第十五期至十七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十五期:2015年9月12日至18日(9月8日报名截止,12日全天报到)。

(二)第十六期:2015年9月14日至20日(9月10日报名截止,14日全天报到)。

(三)第十七期:2015年9月16日至23日(9月12日报名截止,16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一)第十五期: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鹰角路2号,电话:0335-4041027)。

(二)第十六期: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辽宁省兴城市滨海路30号,电话:0429-5410201)。

(三)第十七期:长沙环保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井圭路10号,电话:0731-85622925)。

三、培训对象

第十五期和十六期,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每期各120人。第十七期,无环保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尚未参加过培训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军转干部优先)共40人。(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四、培训内容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察、排污收费、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察稽查和廉洁执法警示教育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统一组织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第十五期由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协办,第十六期由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协办,第十七期由长沙环保职业技术学院协办。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孔祥生郑慤

电话:(010)66556435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张琳王岩

电话:(010)84630875手机:13693397368

(三)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刘航

电话:(0335)4041027手机:13803387687

(四)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郝硕

电话:(0429)5410201手机:13841646395

(五)长沙环保职业技术学院袁河清

电话:(0731)85622925手机:13574199050

附件: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6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举办2015年第十五期至十七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房产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4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