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大连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报告》的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办函[2015]1680号 |
颁布日期:2015-10-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环办函[2015]1680号
关于转发《大连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报告》的函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8月,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根据《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现将《大连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转给你市。请于2015年11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我部,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向我部提交整改报告。如对《报告》内容有异议,请于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部提交陈述申辩理由。
附件:大连市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报告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510/t20151023_315416.htm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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