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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培训基地和师资推荐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文号:环办函[2015]2006号
颁布日期:2015-12-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函[2015]2006号

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培训基地和师资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加强新形势下环保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优质培训资源的培育和共享,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贯彻落实《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2014〕13号)和《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环发〔2014〕170号)要求,我部将在全国环保系统组织推荐的基础上,认定一批国家环境保护培训基地和师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培训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师资队伍、管理团队、教室、学员宿舍、学员食堂等条件的培训院校;

2.具有管理团队、教室、学员宿舍、学员食堂等条件的培训场馆;

3.具备仪器设备、业务导师等开展环保业务实际操作等培训活动条件的实训基地;

4.便于开展现场观摩和实地考察等现场教学交流活动、配备讲解员的现场教学点。

(二)培训师资

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环保事业,业务能力强,承担过全国或省级环保业务培训班授课任务,教学效果好。

二、推荐范围

培训基地和师资可以从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中推荐,也可以从与各级环保部门有良好培训合作关系的机构中推荐。

三、认定和使用

我部按业务领域组建专家组,对推荐的培训基地和师资进行评议,必要时通过现场调研或旁听课程进一步了解情况,评议结果按程序报批后面向社会公布。国家环境保护培训基地和师资库人选,优先承担全国及各地环保业务培训和人才双向交流任务。

四、推荐方式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推荐标准和范围,严格把关,积极组织推荐培训基地和师资,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国家环境保护培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和《国家环境保护培训师资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说明材料(电子版请一并报送)报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人事司麻英晖董文萱

电话:(010)66556953,66556804

传真:(010)66556189

邮箱:renshisi@sina.com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培训基地申报表

2.国家环境保护培训师资申报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512/t20151208_318644.htm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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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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