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博函〔2016〕441号 |
颁布日期:2016-04-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开展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报遴选等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6〕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有关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关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指定的要求,满足司法机关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文物鉴定评估对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撑作用,我局决定于近期开展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机构申报遴选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推荐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文博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报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文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机关法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文物鉴定评估业务范围基本涵盖各类型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具体分为以下九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古建筑及其他;
(四)有五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可聘用本区域其他机构的文物鉴定人员兼职,一名文物鉴定人员只能在一家文博机构任职(包括专职、兼职),每名文物鉴定人员可从事不超过三类的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五)每类文物鉴定评估业务有三名以上文物鉴定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2.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或为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三、申报材料
申报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文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展涉案文物鉴定工作的申请文件;
(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三)文物鉴定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四)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
(五)组织开展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做法经验和管理制度等;
(六)其他说明材料。
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光盘。
四、工作安排
(一)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文博机构的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局,推荐文博机构总数(含第一批)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2家。
(二)各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已指定为第一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补充申报材料(要求同第二批)报送至我局。
(三)我局将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公布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
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推荐遴选工作,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文博机构开展申报,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并及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社会文物处
吴旻010—56792106
张有为010—56792090
附件:
1.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请表
2.文物鉴定人员情况登记表
http://www.sach.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604181459059843307.doc
国家文物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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