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12-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暨启动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2〕2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推动大遗址保护工作,国家文物局于2009年提出“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大遗址保护理念,并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旨在通过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与管理,使大遗址保护更好地融入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此后,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纷纷启动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建成了一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发挥了大遗址保护的社会效益,有力地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010年,国家文物局评定第一批12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并同意23处遗址立项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与此同时,各地在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过程中,也存在考古与研究不足、定位不清、急于求成、重建设轻保护、重建设轻运营等问题。新时期新形势下,为进一步规范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推进大遗址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可行性研究。
考古遗址公园是考古遗址保护展示的有效方式之一,但并非适用于所有的考古遗址。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启动之前,应充分评估考古遗址的区位条件、资源条件等,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地方政府作为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与运营的责任主体,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牢固树立保护意识,充分考虑自身财力状况、遗址所具备条件等因素,审慎开展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科学性。
考古遗址公园依托于考古遗址,其建设应基于考古遗址的发现、保存和保护情况。应进一步明确考古工作是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考古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贯彻保护为主、考古先行的工作思路,并坚持将考古和保护工作贯穿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始终。应进一步加强考古研究工作,为保护展示提供依据,并用以推动展示体系的改善和展示水平的提升。
三、进一步明确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内容。
考古遗址公园不同于与考古遗址相关的主题公园,其核心内容应是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及其价值的阐释。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不宜偏重各类建设项目,应根据遗址保护展示的需求,通过编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等手段,合理布设相关设施,多在遗址价值阐释上下功夫,注重通过合理的功能布局和恰当的景观设计,营造既符合遗址保护又充分阐释遗址价值的公园场景。各类设施应尽量弱化建筑设计,以满足最低功能需求为限,不宜过于铺张、豪华。
四、进一步规范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过程。
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涉及到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遗址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依据经核准的考古遗址公园规划;涉及用地性质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搬迁的,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还应为今后长期、持续的考古工作预留空间。
五、进一步探索考古遗址公园运营模式。
运营是关系到考古遗址公园成败的关键性因素。地方政府作为考古遗址公园运营的责任主体,应坚持考古遗址公园的公益性,将其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社会效益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必要时通过财政平衡等手段维持其运营。同时,考古遗址公园运营应注重文化产品的开发,延长文化产业链,扩大文化消费总量,增强自身造血功能,进而反哺遗址保护。
六、启动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工作。
经研究,国家文物局决定启动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工作。请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的,须同时提交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的,须提交经国家文物局核准的考古遗址公园规划。
申报材料的受理时间截至2013年5月31日。
材料请寄至: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
联系人:张凌、王彬
联系电话:010-56792087、56792077
传真:010-56792133
电子邮箱:kaoguchu@sach.gov.cn
专此通知。
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2012.12.28.001.doc
2.《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2012.12.28.002.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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