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日本举办“北宋汝窑青瓷—考古发掘成果展”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9-06-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赴日本举办“北宋汝窑青瓷—考古发掘成果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743号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赴日本举办“北宋汝窑青瓷—考古发掘成果展”的请示》(豫文物〔2009〕10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应日本大阪市立东洋陶瓷美术馆的邀请,于2009年12月5日至2010年3月28日赴日本举办“北宋汝窑青瓷—考古发掘成果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同意你局提供文物展品80件(套)。展品务必于展览结束后安全返回境内。
四、有关展览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确保展品。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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