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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驿前石屋里民宅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驿前石屋里民宅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2958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驿前石屋里民宅保护规划立项报告(修改稿)〉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4]24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驿前石屋里民宅保护规划立项报告。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加强前期工作,进一步补充完善保护规划编制所需的各项基础资料,完善现有保护管理状况、保护区划情况等的调研。

(二)加强现场勘察,深化文物本体和周围环境的现状、价值、展示利用、管理等方面的评估,分析驿前石屋里民宅面临的自然、人为破坏因素,针对在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规划思路和技术路线。

(三)深入评估现有保护区划存在的问题,加强与驿前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调整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高保护规划的可操作性,有效保护文物及其环境。

(四)深入分析、评估文物周边环境现状,注意对文物周边环境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提出科学、可行的保护、整治、基础设施改善、防灾等措施,保持和延续石屋里民宅周边历史风貌。

(五)合理统筹安排文物的展示利用,重视发挥合理利用对文物保护的作用。

(六)细化经费估算,补充收费依据。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驿前石屋里民宅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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