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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有关单位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确定有关单位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国家文物局2014年以来积极推进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网络报审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网审系统http://wbgc.sach.gov.cn)顺利运行,确定北京国文信文物保护有限公司为首个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网报网审的评审机制初步建立,实现了文物保护项目行政审批和技术评估的分离,提高了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推动了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深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工作效率,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申请,经对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我局研究决定,增加北京观远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陕西省文物考古工程协会等4家单位为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观远咨询有限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为承担我局委托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咨询评估和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陕西省文物考古工程协会等3家单位的具体业务范围为承担我局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和相关展示利用工程等工程技术方案的咨询评估工作。上述4家单位自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

二、各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规范,优化评估流程,熟练操作网报网审系统,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时保质做好咨询评估工作。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咨询评估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报我局备案。我局将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对咨询评估工作过程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三、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网报网审系统自行委托由我局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咨询评估工作。为保证项目审批的延续性和严肃性,一个文物保护项目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咨询评估工作。

四、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继续做好本省域内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工作,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再适时确定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以更好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评估质量。同时,各地也可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模式,研究制定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的办法和机制。

五、我局2008年印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联系方式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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