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2-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安居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2号
湖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安居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鄂文物文〔2014〕14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居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从保护安居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发,进一步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科学分析影响遗址本体及其环境安全的主要自然和人为因素,尤其应重点解决农业生产、城镇建设对遗址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建议。
(二)应指导专业考古研究机构进一步开展系统的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明确安居遗址的分布范围、布局、内涵和价值等,以及安居遗址与周边其他同时期遗址、墓葬之间的关系,加强已有考古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工作,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应突出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根据遗存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需要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划定保护区划,通过规划手段有效缓解遗址保护所面临的压力。
(四)应进一步规范文本内容,调整规划分期,补充规划范围图,并按照工程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居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一式四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五、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安居遗址的保护工作,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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