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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宣传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召开宣传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5〕6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本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中国博物馆协会:

为宣传贯彻落实《博物馆条例》,我局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10:00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有关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参会人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负责同志,各市(地区、自治州、盟)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同志,

(二)省级博物馆、国家一级博物馆、重要的地市级博物馆、重要的代表性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负责同志,

(三)各省级博物馆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负责同志,

(四)各地高校博物馆相关院系(专业)负责同志。

二、会场:

主会场设在国家文物局机关办公楼四层多功能厅,分会场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全国文化视频会议系统会议室。

三、参会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负责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相关人员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分会场参加会议。国家文物局局领导、局机关各司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北京市文物局、中国博物馆协会等的参会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

电视电话会议系统调试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9:00—11:00、3月19日9:00—11:00,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配合文化部信息中心和我局信息中心做好调试工作,保障系统畅通运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博物馆处

郭长虹,010-56792097

支小勇,010-56792098、18910881262;

焦丽丹,010-56792096、13581597842

文化部信息中心

张驰,18910881823,杨武,13522668538。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高杰,010-56792148、18311095079。

国家文物局机关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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