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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基本建设考古工作保障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文号:文物保函〔2015〕2885号
颁布日期:2015-06-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做好当前基本建设考古工作保障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5〕2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是我国文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长期以来,文物考古工作者服务大局,不畏艰苦,推动基本建设考古工作依法进行,在保障涉建区域地下文物安全、促进基本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措施。各级文物部门应深刻领会、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紧密围绕总体部署,积极改进、做好文物保护的各项工作。在基本建设考古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程序,保证质量,提高效率,为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水利、中西部铁路、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等重点建设工程提供良好服务和有力保障。现就做好当前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础工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提供重要依据。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认定的情况,督促、指导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和文物部门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划定、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等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对重要大遗址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工作,进一步搞清遗址的范围、布局,为制定城乡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提供依据。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保障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与发改、水利电力、能源、交通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尽早组织开展沿线和建设区域内考古调查和文物影响评估,为工程选址和建设方案提出优化建议。正确处理城乡建设、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统筹考虑文物价值、保护手段、建设投入等多种因素,提出既依法合规又积极可行的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方案。积极推行三峡、南水北调文物保护工程中所建立的规划先行的成功做法,对建设项目涉及文物点的保护工作先期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在建设项目开展前完成各项调查、保护任务。

三、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城乡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及时开展。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与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加强沟通,及时掌握城乡规划、棚户区改造、工业园区建设等信息,指导专业考古机构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各地可借鉴北京、成都等地在建设用地出让前全面开展考古工作的经验,积极探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对于批准实施的基本建设考古项目,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完成各项准备,提供有利的场地条件,尽早开展考古工作。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的收费,杜绝超标准收费,尽量减少建设单位负担。

四、明确审批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提高审批效率。应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布基本建设工程审批过程中文物部门的审核程序和考古工作申报的时间、资料要求,明确内部审批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和在线审批,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审核和许可。其中,考古发掘项目由专业考古机构直接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同意后报我局审批;建设工程实施中发现遗址和文物的,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确认需开展抢救发掘的,应第一时间组织专业考古机构进行发掘,并按程序补报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涉及大型古墓葬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阶段提出更换选址意见,避免造成破坏。

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提高考古调查工作的效率。承担基本建设考古任务的专业考古机构应当抓紧制定工作计划,尽快调集人员、设备进场实施,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考古工作,并限时提出项目的文物保护意见评估;如遇重要发现或其他意外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向文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说明情况。对于重大建设工程中的考古项目,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辖区内考古机构协同开展工作,确保进度;必要时,可向我局提出申请,调集省外力量进行支援。

六、增强科研意识,确保考古质量。基本建设考古工作要增强研究意识、课题意识,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尽量全面、系统地采集、保存相关的历史信息,为考古和相关学科研究提供重要依据。考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工作质量,不得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赶进度。地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按照《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加强对考古发掘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管。

七、完善工地现场管理制度,保障工地安全。考古工地必须严格执行领队现场负责和统一管理,制定完备的工地安全防护预案、出土文物临时性保管方案,规范围栏、管理用房、水电线路、监控系统等设施建设,及时排查排除隐患,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应重点加强重要工地的安全防护,必要时争取地方公安部门配合,坚决杜绝考古发掘现场文物盗抢事件发生。进一步加强考古工地工作人员(包括临时雇用人员)管理,制定监督措施,防范监守自盗。

八、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壮大工作力量。各级地方文物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专业考古机构的规范管理,着力推进考古所(院)等专业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省、市考古所(院)的人员配置要以考古、文物保护等专业人员为主,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同时要充分组织利用好市县当地的文管所、博物馆等基层文博机构和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力量,在基本建设考古工作中培养人才,锻炼队伍,促进基层文物部门的能力建设。专业考古机构应保障田野考古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提高考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重视技术工人的培养使用,开展必要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在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等方面保障其合理权益。

请你局(厅)根据通知意见,指导有关单位认真研究落实,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衔接,切实做好基本建设考古工作,为重大基本建设工程的胜利实施作出应尽的努力。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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