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博函〔2015〕3103号 |
颁布日期:2015-08-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5〕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实现非国有博物馆的动态管理,切实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运行水平,国家文物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规则(试行)》、《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并决定于2015年8月至12月组织各省(区、市)文物主管部门统一开展2014年度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规则(试行)》(见附件1)、《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
二、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博物馆协会、中国文物报社组建全国评估工作组,具体负责2014年度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三、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法人资格,且通过2013年度博物馆年检的非国有博物馆,均应参加本次评估。2014年度首次参加年检的非国有博物馆,可自愿参与本次评估。
四、本次评估的周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据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自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次评估,并按以下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
(一)9月31日前,完成本省评估工作方案、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的编制,报全国评估工作组备案复核后,启动评估工作。
(二)11月10日前,完成本省(区、市)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和现场复核),并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报请全国评估工作组复核。
(三)12月15日前,全国评估工作组组织对运行评估中结果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抽查复核,复核结果经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反馈各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七、对于在本次运行评估中结果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据《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各省请指定一名评估工作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8月15日前反馈至全国评估工作组。各省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同时报送)请于11月10日前发至全国评估工作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全国评估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中国文物报社)耿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2号楼
邮编:100007
联系电话:010-84078838-8035/13911997383
电子邮箱:gengkun2012@163.com
附件:1.《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规则(试行)》
2.《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http://www.sach.gov.cn/art/2015/8/5/art_8_123163.html国家文物局
201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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