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等13家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博函〔2015〕3936号 |
颁布日期:2016-01-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指定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等13家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5〕3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司法解释,我局现指定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等13家机构(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第一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工作。
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进一步加强上述单位的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认真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第一批)
http://www.sach.gov.cn/art/2016/1/4/art_8_127487.html国家文物局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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