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 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5〕1077号 |
颁布日期:2015-12-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1077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的复核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标准(GB15976-2015),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复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评估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情况,对一般防治地区维持消除状态进行复核,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指导消除后的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地方对血吸虫病消除评估工作负总责;坚持依法科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评估;坚持分类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和一般防治地区分类开展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实行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结合、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结合。
三、防治地区分类
(一)重点防治地区。指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等7省,对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进行评估。
(二)一般防治地区。指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进行复核。
四、组织形式
(一)重点防治地区。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流行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流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或血防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
(二)一般防治地区。省级维持消除状态的复核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
五、程序
(一)重点防治地区。
1.提交申请。县级评估由县级血防主管部门向市级血防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级血防主管部门向省级血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级、省级评估须由本级血防主管部门向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申请。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评估。
3.评估。县级、市级评估由省级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评估小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省级血防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省级评估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与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评估小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报告。
4.结果确认。县、市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结果由省级血防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省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结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确认。
(二)一般防治地区。省级复核由省级血防主管部门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复核。省级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的复核结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确认。
六、内容与方法
(一)重点防治地区。
1.县级评估。重点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评估。具体内容方法见附件1。
2.市级评估。市级评估在辖区内所有县级完成评估工作后,由评估小组随机抽查2个县开展现场考察、资料审核等综合评估。
3.省级评估。省级评估在辖区内所有市级完成评估工作后,由评估小组随机抽查1-2个市,每个市抽查1-2个县开展现场考察、资料审核等综合评估。
(二)一般防治地区。
一般防治地区省级复核由评估小组随机抽查1-2个市,每个市抽查1-2个县开展资料审核、监测能力评估等综合评估。具体内容方法见附件2。
重点防治地区乡级、村级消除评估方案以及一般防治地区市级、县级消除评估方案由各省份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附件:1.重点防治地区县级评估内容与方法.docx
2.一般防治地区省级复核内容和方法.docx
http://www.nhfpc.gov.cn/jkj/s5873/201512/dd94a0e18b4a45ca9fadef1d69d3c2e3.shtml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