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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规划函〔2013〕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按照《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口发规〔2012〕1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12号,以下简称《评价方案》)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十二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3〕36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委将组织开展“十二五”卫生计生事业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重点

(一)对《评价方案》中提出的54项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包括指标的实现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对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公立医院改革、全科医生培养、健康服务业、出生人口性别比、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卫生计生信息化等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展开评价,对相关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进行深入分析。

(三)对城镇化、老龄化以及生育政策调整等形势的变化对“十二五”中后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结合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形势的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政策建议,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编制提供参考。

二、评估方法

(一)地方自评与司局评估相结合。各省份要按照国家规划的要求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系统性评估,在此基础上,可以突出地方特色,增加地方评估内容。同时,各司局及国家中医药局要根据职责分工对相关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提供全国及各省份主要指标数据,并确定各省份是否完成规划目标。

(二)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对规划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定性描述。对《评价方案》中提出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监测评价23项主要指标、23项量化指标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8项主要指标要按照要求使用规范统计数据,形成量化评估结果,客观反映有关指标的实施进度。

(三)全面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对规划提出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队伍、医学科技、信息化建设以及健康产业等各个方面的任务要进行全面评估。同时,要围绕主要目标、体系建设、行动计划、体制机制改革等重点任务进行深入评估。

三、组织方式

此次中期评估工作由我委规划与信息司牵头组织,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司局及国家中医药局共同参与,相关机构协助,并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一)各司局、国家中医药局按《分工方案》的要求,对各自负责领域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价方案》对负责指标汇总年度数据,并对各省份是否完成规划目标做出评价。

(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本省份实施国家规划的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报我委。

(三)我委在以上工作基础上,负责起草《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经委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客观真实地进行评估。我委将对各省份中期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中期评估采用数据的截止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各地各单位要在2014年3月底之前完成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我委规划与信息司(一式5份,并附光盘)。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对各自编制的“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三)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司局、国家中医药局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于2014年1月15日前报送我委规划与信息司。

联系人:王维夫、庄宁

联系电话:(010)68792164、(010)68792156

传真:(010)68792389

电子邮箱:wangwf@nhfp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

邮编:100044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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