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印发《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的通知
航管字〔2015〕50号
各运动类航空器飞行单位:
为了规范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及颁发,依据《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民航发〔2014〕95号)、《关于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函〔2014〕1272号)等相关规定,我中心与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共同制定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2015年3月23日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1.依据和目的
本指南依据《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民航发〔2014〕95号)、《关于委托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函》(民航函〔2014〕1272号)制定,目的是为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S类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及颁发提供详尽说明。
2.定义
2.1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认可的考试地点,是指民航局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点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批准的可以完成规定的S类维修人员执照技能考试任务的考点。
2.2新增类别,是指持有《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S类维修人员执照的某一(几)类别人员申请增加其他类别。
2.3补差考试,是指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该类执照的人员申请S类维修人员执照所需要参加的考试。
3.执照考试申请
3.1初次考试申请
3.1.1考试申请条件
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2年(含)以上,且从事所申请类别航空器维修工作1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从事所申请类别的航空器维修工作不少于30个工作日。
注1:本文3.1.1条所述“航空器维修工作”可以包括:
①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工作;
②申请人在已获CCAR-145维修许可批准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内从事维修相关(质量控制、工程技术、生产计划、技术培训)的工作;
③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运营人的维修系统内从事维修相关(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工作;
④申请人在已获得CCAR-147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内从事维修专业教学的工作;
⑤申请人在已获批准的航空器制造商内从事维修相关(工程技术、维修计划和控制、质量管理、培训管理)工作;
⑥从事适航维修管理的工作等。
注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航空机械专业活塞式飞机(ME-PA)基础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无动力滑翔机(S1)或初级飞机、动力滑翔机(S2)执照考试,但必须满足从事所申请类别航空器维修工作1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从事所申请类别的航空器维修工作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维修经历要求。
3.1.2考试申请材料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申请表(附件1)及申请表所要求的材料。
3.1.3考试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4考试程序
3.1.4.1考试申请
根据网上公布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申请人应当在考试开始前至少30个工作日通过网上报名或邮寄的方式将考试申请材料提交给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航管中心飞标适航部,邮编:100061
考试报名网址:待通知
电话:010-67051752010-67051973
3.1.4.2受理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给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资料录入执照考试系统。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将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3.1.4.3考试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包括理论考试、技能考试。考试按照《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要求在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认可的考试地点进行。
3.1.4.4颁发考试成绩通知单
每项考试完成后向考试合格的考生颁发执照考试成绩通知单。理论考试成绩通知单由执照考试系统生成,技能考试成绩通知单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委任的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签发。执照考试的每项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
3.2补考
申请补考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中的适用部分,通过网上报名或邮寄的方式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报名,并交纳规定的考试费。不需要另外提供考试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补考申请程序同初次考试申请程序。
3.3新增类别考试
持有某一(几)类别S类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申请参加S类维修人员执照其他类别的考试。其工作经历应当满足本文件第3.1条的申请条件。新增类别考试的考试内容按照《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规定进行。提交的资料,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考试相同。
3.4补差考试
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该类执照的人员可申请参加S类维修人员执照的补差考试。其工作经历应当满足本文件第3.1条的申请条件。补差考试的考试内容按照《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规定进行。其考试提交的资料,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考试相同。其执照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颁发程序与初次颁发相同。
4.执照颁发
4.1初次颁发
4.1.1申请条件
执照申请人应当满足《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4.1.2申请材料
S类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提交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2)及申请书规定应提交的各项材料,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工作经历证明表(附件3)。
4.1.3执照初次颁发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除网上提交外,申请人还需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邮寄申请材料。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航管中心飞标适航部,邮编:100061
电话:010-67051752010-67051973
(2)受理及颁发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人员颁发S类维修人员执照及类别签署。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颁发执照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4.2新增类别颁发
4.2.1申请条件
已取得S类维修人员执照的维修人员,欲新增其它类别,其工作经历应当满足本文件第3.1条的申请条件。
4.2.2申请材料
(1)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2)及申请书规定应提交的各项材料;
(2)持有的S类维修人员执照复印件;
(3)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工作经历证明表(附件3)。
4.2.3执照新增类别颁发程序
同执照初次颁发程序。
4.3执照的标注及文件:
4.3.1执照除英文字母和罗马数字外,一律采用宋体五号字;
4.3.2“执照编号”栏内标注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
4.3.3“国籍”栏内应标注中英文双语全称;
4.3.4“永久住址”栏标注申请人身份证上的住址;
4.3.5“颁发人”栏由民航局授权人员统一签发;
4.3.6“颁发日期”填写首次签发日期;
4.3.7“颁发单位盖章”统一在照片处加盖民航局维修人员执照专用章;
4.3.8“执照专业代号”处标注与考试成绩单相对应的类别英文缩写。例如:无动力滑翔机,标注为S1;
4.3.9“限制内容”,执照放弃、吊扣、吊销时在此栏注明;
4.3.10“续签日期及签署人”由民航局授权人员统一签发。
附件:1.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申请表.docx
http://www.sport.gov.cn/n16/n1077/n1242/n6313604.files/n6313424.docx
2.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续签申请书.docx
http://www.sport.gov.cn/n16/n1077/n1242/n6313604.files/n6313425.docx
3.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工作经历证明表.docx
http://www.sport.gov.cn/n16/n1077/n1242/n6313604.files/n63134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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