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1-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调整房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的通知
测办〔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建设部门不再承担房产测绘资质初审工作。为此,现就调整房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和复审换证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理,不再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甲级房产测绘资质申请,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发证。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质申请,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
三、对取得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被降低资质等级、注(吊)销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如需公告,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有关工作衔接,切实加强房产测绘资质管理。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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