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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162号

有关省、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依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于12月份对2012年资质到期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复审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要高度重视复审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找问题与差距,形成自查报告、现场核查备查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清单、表格见附件2,电子版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safty.gov.cn〉“安全培训”栏目,或者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org.cn〉“分支机构”—“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中下载)。

二、2012年资质到期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需要延续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名称或培训范围发生变更,或者存在合并、分立等情况的,要按照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文件要求,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要依法取消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安全培训机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做好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复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联系人及电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王群兴,010-64463082;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吴郑理,010-64463984)。

附件:

1.2012年资质到期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2.现场核查备查材料清单、表格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1123/185614/content_185614.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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