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 文号:工信部节[2011]73号 |
颁布日期:2011-02-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2011年2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印发,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20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
工业副产石膏是指工业生产中因化学反应生成的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副产品或废渣,也称化学石膏或工业废石膏。主要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柠檬酸石膏、氟石膏、盐石膏、味精石膏、铜石膏、钛石膏等,其中脱硫石膏和磷石膏的产生量约占全部工业副产石膏总量的85%。
2009年,我国工业副产石膏产生量约1.18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38%。其中,脱硫石膏约4300万吨,综合利用率约56%;磷石膏约5000万吨,综合利用率约20%;其他副产石膏约2500万吨,综合利用率约40%。目前工业副产石膏累积堆存量已超过3亿吨,其中,脱硫石膏5000万吨以上,磷石膏2亿吨以上。工业副产石膏大量堆存,既占用土地,又浪费资源,含有的酸性及其他有害物质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和磷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工业副产石膏经过适当处理,完全可以替代天然石膏。当前,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用作水泥缓(调)凝剂,约占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量的70%;二是生产石膏建材制品,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砌块、石膏空心条板、干混砂浆、石膏砖等。
近年来,尽管我国工业副产石膏的利用途径不断拓宽、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工业副产石膏产生量的逐年增大,综合利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区域之间不平衡。受地域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不同地区工业副产石膏产生、堆存及综合利用情况差异较大。北京、河北、珠三角及长三角等地区脱硫石膏产生量小、综合利用率高;而山西、内蒙古等燃煤电厂集中的地区脱硫石膏产生量大、综合利用率较低。我国磷矿资源主要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湖北、安徽等地区,决定了我国磷肥工业布局及磷石膏的产生、堆存主要集中在这些地区。受运输半径影响,磷石膏综合利用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使用量大的地区供不应求,而产生量集中的地区却大量堆存。
二是工业副产石膏品质不稳定。尽管理论上工业副产石膏品质要高于天然石膏,但由于我国部分燃煤电厂除尘脱硫装置运行效率不高,加之电煤的来源不固定,导致脱硫石膏品质不稳定;由于磷矿资源不同,导致磷石膏含有不同的杂质,品质差异较大。因此,石膏制品企业更愿意使用品质稳定的天然石膏。同时,由于当前我国天然石膏开采成本(包括资源成本和开采成本)较低,也不利于工业副产石膏替代天然石膏。
三是标准体系不完善。一方面缺乏用于生产不同建材的工业副产石膏标准,不利于工业副产石膏在不同建材领域的应用。另一方面缺乏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相关标准,只能参照其他同类标准,市场认可度低,造成工业副产石膏难以被大规模利用。
四是缺乏共性关键技术。由于缺乏先进的在线质量控制技术、低成本预处理技术及大规模、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制约了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现有的一些成熟的先进适用技术,如副产石膏生产纸面石膏板、石膏砖、石膏砌块、水泥缓凝剂技术等,在部分地区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
开展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工业副产石膏堆存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的治本之策,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工业副产石膏大规模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为方向,以工业副产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为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机制,提升技术水平,完善标准体系,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效率,促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底,磷石膏综合利用率由2009年的20%提高到40%;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率由2009年的56%提高到80%;攻克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建成一批大规模、高附加值利用的产业化示范项目;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标准体系;引导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向多途径、大规模、高附加值综合利用方向发展。
三、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重点任务
(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鼓励大掺量利用工业副产石膏技术产业化,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基干混砂浆、石膏砌块、石膏砖等。大力推进工业副产石膏用作水泥缓凝剂,鼓励工业副产石膏产生企业对石膏进行预加工。支持改造现有水泥生产喂料系统,推进水泥生产直接利用原状散料工业副产石膏。加快工业副产石膏生产胶凝材料产业化,包括粉刷石膏、腻子石膏、模具石膏和高强石膏粉等。加快磷石膏制硫酸铵技术推广应用。
(二)大力推进先进产能建设
重点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包括:全部使用工业副产石膏作为原料,单线能力在3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单线能力在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石膏砌块生产线建设或者改造项目,单线能力在10万吨及以上的粉刷石膏、粘接石膏等石膏干混建材生产线建设或者改造项目,单线生产能力在5万吨及以上的高强石膏粉生产线建设项目,单线生产能力在100万吨及以上的建筑石膏粉生产线建设项目;采用经济适用的化学法处理磷石膏,生产其他产品(如硫酸联产水泥、硫酸铵、硫酸钾副产氯化铵等)的建设项目;采用磷石膏作为主要填充材料的井下采空区充填项目。
(三)加快推进集约经营模式
根据工业副产石膏分布和堆存情况,结合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基地建设试点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培育一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骨干企业。鼓励专业性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措施,形成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集约化生产模式。促进建材生产企业与工业副产石膏产生企业合作,重点扶持消纳工业副产石膏能力强、潜力大、见效快的项目,形成若干个在国际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四)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研发脱硫石膏质量在线监测技术和低成本在线调整技术,改进、优化操作工艺,提高脱硫石膏品质的稳定性;加快利用余热余压对工业副产石膏进行烘干、煅烧的先进工艺及大型成套装备的科技攻关;开发超高强α石膏粉、石膏晶须、预铸式玻璃纤维增强石膏成型品、高档模具石膏粉等高附加值产品生产技术及装备;开发低能耗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制硫酸钾副产氯化铵等技术;开发低成本、高性能、环保型磷石膏净化技术;加快研发磷石膏转化法生产硫酸钾技术工艺;研发利用低品质磷石膏生产低成本高性能的矿井充填专用胶凝材料;开发利用工业副产石膏改良土壤的关键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落实好国家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工业副产石膏集中地区的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或在有关规划中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提出明确要求,并认真抓好落实,促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
(二)健全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加快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和应用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专业标准化机构的作用,适时制修订生产建材的脱硫石膏、磷石膏标准;加快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相关产品标准、检测标准、应用标准制修订,推进建立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检测中心;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施工标准或规范;强化标准实施,引导建筑行业提高使用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比重。
(三)加强技术改造
把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列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提升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从源头控制脱硫石膏的产生与排放,加强脱硫装置运行的可靠性管理,强化脱硫系统优化调整,确保脱硫石膏品质的稳定性,为下游综合利用提供保障。
(四)完善配套政策
工业副产石膏产生量集中地区应依法限制天然石膏的开采,提高天然石膏的开采成本和工业副产石膏的堆存处置成本。促进工业副产石膏产生企业与利用企业上下游之间的衔接,保障工业副产石膏利用企业的质量要求。在石膏资源短缺的地区,本着利于综合利用的原则,控制好工业副产石膏价格。完善工业副产石膏用于水泥缓凝剂生产水泥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将工业副产石膏用于水泥缓凝剂。积极制定引导、扩大工业副产石膏应用市场的鼓励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应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引导人们利用和消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
(五)建设示范基地
选择工业副产石膏集中的区域建设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探索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管理模式和有效途径,支持一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进步,提高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扩大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运输半径,解决工业副产石膏产生、堆存区域集中和综合利用不平衡问题。引导石膏建材企业与工业副产石膏产生企业密切合作,培育一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和辐射效应,带动和促进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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