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2-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1447-1467兆赫兹(MHz)频段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满足政务、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应急通信等对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我国频谱使用情况,决定规划1447-1467MHz频段用于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现就频率具体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该频段的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采用时分双工(TDD)的工作方式。
二、无线电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一)信道带宽:10MHz、20MHz;
(二)发射功率限值:基站为46dBm,终端为23dBm;
(三)载频容限:0.05×10-6;
(四)基站无用发射限值符合要求(具体见附件);
(五)其他射频技术指标参照相关行业标准。
三、结合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的特性及与其他无线电应用兼容共存的需要,该频段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主要应用于大中城市,建议以共网模式部署。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和应用特点,提出本地区频率使用规划和分配建议,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四、无线电台站设置及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建设运行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符合国家电信业务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基站无用发射限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2月26日
附件
宽带数字集群专网系统基站无用发射限值
一、通用杂散发射限值
频率范围
最大电平
测量带宽
9kHz-150kHz
-36dBm
1kHz
150kHz-30MHz
-36dBm
10kHz
30MHz-1GHz
-36dBm
100kHz
1GHz以上
-30dBm
1MHz
二、特殊频段无用发射保护限值
(一)1467-1492MHz频段无用发射限值
频点(MHz)
1467.5
1468.5
1469.5
1470.5
1471.5
1472-1492
限值要求(dBm/MHz/通道)
-20
-23
-26
-33
-40
-47
(二)其他特殊频段无用发射保护限值
其他特殊频段的保护限值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IMT基站的对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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