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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财教函〔2013〕2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将于2014年1月1日起组织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组织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将是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办理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本通知印发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此次进行产权登记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5日《办法》施行后,在财政部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可以凭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表,直接办理发证手续,并将相关数据录入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采取按时限分部门(单位)办理的方式。各部门(单位)批次见附件。

第一批部门(单位)应当于2014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对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统一报送财政部;第二批和第三批部门(单位)应当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为了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对部分实行垂直管理和下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较多的主管部门,将采取授权或上门服务的方式,具体方式另行商定。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下属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的审核情况,在规定时限之前,分批报送财政部。确实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书面说明原因,经财政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四、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要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连通财政专网的,应当通过财政部部署在财政专网的服务器(网址:http://10.128.1.33)办理产权登记业务;所属事业单位无法连通财政专网的,可以通过访问财政部部署在互联网的服务器(网址:http://zcgl.mof.gov.cn)办理。涉密事业单位和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不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各中央部门(单位)及所属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为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和网络条件保障。

五、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主管部门(单位)向财政部统一报送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相关材料时,应当将存在产权纠纷和争议的资产情况作详细说明。

六、为了方便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我们编纂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指南》,各主管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可以登录财政部主页教科文司频道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免费下载。

七、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法规和《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产权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此次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将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各中央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向财政部报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中央部门(单位)高度重视,抓紧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中央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

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分批情况

财政部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下载:

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分批情况.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312/P0201312276179626836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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