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文号:建办质函[2014]275号 |
颁布日期:2014-05-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质检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明确规定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并要求加强制造环节后续监管,保证起重机械质量安全。
为做好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规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时,不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提交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监管过程中发现制造质量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停止安装、使用,并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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