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2-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建稽[2014]18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加强对遥感监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群众权益,保障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建稽[20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以下简称为“遥感督察”)的地区。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并在每年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辖区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案件是指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以及其他需要按照本办法处理的违法案件。包括:
1.严重违反“三区四线”等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2.遥感督察工作中发现的存在严重违法问题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3.经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督促未得到解决的;
4.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
第四条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城乡规划司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涉及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等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由城乡规划司牵头处理。
第五条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惩防并举、服务大局的原则。
第六条重大违法案件按下列方式处理。必要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可按照《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组织稽查。
(一)发函督办
1.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函督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并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2.组织研判案件是否处理到位,对查处到位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结案;对查处不到位的,可约谈有关单位或挂牌督办。
(二)约谈
1.约谈前应由组织实施部门商定被约谈单位和内容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审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可列为约谈对象:
(1)重点图斑涉及的重大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的;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3)连续两年反馈疑似图斑涉及项目审批情况出现严重差错的;
(4)连续两年图斑涉及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率偏低的;
(5)连续两年图斑涉及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执行情况为零的;
(6)其他遥感督察工作开展不力需要约谈的。
3.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或委托稽查办公室、城乡规划司实施。
约谈城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城乡规划司实施,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参加。约谈城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也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4.约谈通知函应在约谈日前15个工作日发出,确定约谈时间、地点、事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约谈可邀请媒体参加。
约谈主要由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人应对约谈事项做出回复。
约谈应做约谈记录,根据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发至被约谈人。
5.被约谈人应在被约谈后4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书面上报。城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情况应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上报,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做好约谈后的整改工作。
6.对未按期上报整改情况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挂牌督办
1.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公开重大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及处理要求,督促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2.挂牌督办前,组织实施部门应核实案件有关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审定实施。
3.对确定为挂牌督办的案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向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发出《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一般包括案件名称、督办事项、整改要求及时限、申请解除的方式等内容。
4.挂牌督办的解除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司初审报部领导审定后下达《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同时抄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四)案件移送
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十八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和第十九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移送有关案件。
第七条工作保障措施。
(一)建立重大违法案件处理联席会议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或委托稽查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问题。
(二)建立集体研判机制。对于复杂案件的定性进行集体研究,综合分析案件发生的背景及危害,提出妥善处理意见。
(三)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规定,撤销违法行政许可。
(四)建立通报机制。通过发布文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遥感督察工作及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有关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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