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文号:建办城函[2015]635号 |
颁布日期:2015-07-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等多重目标的有效手段。为科学、全面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我部制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参照执行。
附件: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
附件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科学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应依据本办法对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具体指标、要求和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分三个阶段:
城市自查。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各城市应做好降雨及排水过程监测资料、相关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做好自评,配合做好省级评价与部级抽查。
省级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省内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依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及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束后,将结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部级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第七条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城市,将予以通报。
第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1、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507/W0201507150429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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