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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粮食现代物流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文号:国粮办展〔2012〕132号
颁布日期:2012-06-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级粮食现代物流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加快粮食现代物流发展,推动国家级粮食现代物流示范单位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示范单位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粮食现代物流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粮食局领导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国家级粮食现代物流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级粮食现代物流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示范单位管理,加快推进粮食现代物流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单位是指按照《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并经过国家粮食局组织考察和认定,在全国粮食现代物流建设和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与特色,被业内和社会公众认可处于领先或特殊地位的粮食现代物流先进单位或集体,包括通道类、技术类和其他类3类。

第三条开展示范单位考查活动的目的是以粮食现代物流为标准,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为导向,推动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考查示范单位旨在充分利用和发挥其资源及市场优势,引导和规范管理,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粮食流通效率,更好服务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四条示范单位由国家粮食局授牌并发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示范单位条件

第五条示范单位原则上在《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内陆、沿海城市散粮物流节点范围内,或在全国六大主要跨省散粮物流通道和西部通道上。流通效益明显,在设施条件、中转方式、运营模式等方面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

第六条示范单位粮食有效中转仓容量不小于5万吨,年中转量一般连续两年均在50万吨以上,粮源集并或粮食辐射半径原则上在100公里范围内,铁路运输的专用线有效长度需满足整列装车发运的要求或达到1050米。

第七条通道类示范单位在本通道内流量大、衔接辐射作用强,并能积极引领全国各个通道和物流节点的发展,全国六大主要跨省散粮物流通道和西部通道中每个通道确定3-5个示范单位。

第八条通道类示范单位需具备粮食流通功能,具有现代的机械化作业条件,具备散储、散运、散装、散卸“四散化”作业条件,粮食物流服务对相应通道有辐射带动作用。

第九条技术类示范单位包括铁海联运、铁路内河联运、公铁联运、公路(散粮汽车)运输、信息化5类。

第十条铁海联运、铁路内河联运、公铁联运类示范单位需具备必要的码头岸线、泊位能力和接收发放能力。采用集装箱运输的,具有集装箱接收发放设施,具有稳定的集装箱运输线路,铁海联运年粮食中转量200万吨以上,铁路内河联运年粮食中转量100万吨以上,公铁联运年粮食中转量50万吨以上。

第十一条公路(散粮汽车)运输类示范单位需具有散粮汽车接收发放设施;散粮专用汽车不少于50辆,平均单车吨位不小于30吨。

第十二条信息化类示范单位必须具备信息服务功能,能自动监测粮食从检验入库、粮食保管、粮情监控、质量跟踪、销售出库等环节信息,实现仓库信息化、自动化管理。

第十三条其他类示范单位包括维稳保供、产学研结合、综合三类。根据粮食现代物流建设和发展需要,还可适当增加新类型的示范单位。

第十四条维稳保供类示范单位一般在西部或某些特殊敏感地方,对于该地区乃至全国维护稳定和保障供给具有重要意义,该类项目的中转仓容和年粮食中转量等要求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产学研结合类示范单位企业能够与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开展合作,推动粮食现代物流科技教学、研发,以及科技成果示范和推广应用,提高粮食现代物流科技水平,培养粮食现代物流管理和技术人才。

第十六条综合类示范单位一般位于粮食流通通道的主要节点上,具有储备、中转、加工等多种功能,具备“四散化”作业条件,具备信息服务功能。

第三章示范单位考查流程

第十七条示范单位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国家粮食局考查确立;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负责本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推荐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国家粮食局。

第十八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需详细说明所推荐企业的设施条件、流量流向、流通效益等,重点指出企业的主要优势、特点及示范点,并附现场考察的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国家粮食局负责示范单位考查确认工作,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负责开展考查活动,统一组织专家对被推荐的企业资格进行现场考核,形成意见后公示,并由国家粮食局审定、授牌。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条推荐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申请资格。授牌后如发现有虚假欺瞒行为,给予撤销称号和摘牌处理,并在业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示范单位业绩平平,经营状况不良,不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撤销称号和摘牌。

第二十二条示范单位如有明显违规违纪行为,撤销称号和摘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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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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