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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号:财政部令第15号
颁布日期:2001-12-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5号

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

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评估管理

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

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10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管

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

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

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三至

十二个月;

(五)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

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笫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

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

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

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

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

以警告:

(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

(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

欺诈、利诱的;

(四)恶意降低收费的。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

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

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笫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

要求执业的;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

的,予以警告;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

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

(二)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

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的;

(四)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

至第(五)项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

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

业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

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

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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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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