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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的行业管理,开展核电厂运行评估工作,我委组织编制了《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防科工委

二○○二年六月四日

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核电厂行业管理,全面开展核电厂运行评估工作,确保核电厂安全经济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电机组首次装料以后的运行评估。

第三条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核电厂运行评估工作,并组织成立核电厂运行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四条评估委员会由核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技术支持机构的代表及特聘专家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评估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核行业主管部门聘任,委员由核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技术支持机构推荐提名,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聘任。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根据需要可作必要的人员调整。评估委员会每一届的新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评估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具有十年以上核电厂或反应堆的运行管理经验;3.能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导则和标准。

第六条评估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定评估实施规则、准则和指南等文件;

(二)审定评估工作计划;

(三)审核评估委员会年报;

(四)审查和聘任评估专家;

(五)组织评估活动;

(六)组建评估队;

(七)审定评估报告;

(八)监督和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九)其他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核电厂运行评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处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评估实施规则、准则和指南等文件;

(二)编制评估工作计划;

(三)编制评估委员会年报;

(四)组织和管理评估专家网;

(五)负责核电厂运行评估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

(六)协调评估工作;

(七)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核电厂运行评估技术支持机构受秘书处的委托,对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评估队对核电厂的运行实施具体评估。评估队由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同行专家和技术支持机构的人员组成。评估队的组成应能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评估队的职责如下:

(一)评估前的准备;

(二)现场评估的实施;

(三)现场评估活动的记录和评估报告的编写;

(四)改进措施的跟踪检查。

第十条核电厂营运单位在评估活动中应做

到:

(一)提出评估申请和接受评估活动;

(二)提供现场工作条件,支持并配合评估活

动;

(三)制订并实施改进措施计划;

(四)对其它核电厂实施的评估活动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核电厂运行评估范围包括:

(一)组织和管理

(二)运行

(三)维修

(四)技术支持

(五)辐射防护

(六)运行经验

(七)化学

(八)培训和资格考核

(九)消防

(十)应急计划和准备

第十二条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综合评估的范围至少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前六项。专项评估的范围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

第十三条根据核电厂的运行状况和生产计划,由秘书处协调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包括接受评估核电厂的名称、时间和评估范围。原则上每个核电厂在五年内接受一次综合评估。应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申请或核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可组织计划外评估。

第十四条评估活动遵照《核电厂运行评估实施规则》、《核电厂业绩目标和评估标准》并参照《核电厂运行评估指南》执行。

第十五条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队在现场对核电厂实施评估。实施评估采取的方式包括对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对设备运行状态的观察、对现场活动的观察和跟踪以及与相关人员面谈等方式。

第十六条评估队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写出书面评估报告。在现场评估结束时,评估队向被评估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初步的书面评估报告;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正式的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评估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被评估核电厂营运单位。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编写,主要内容包括评估的结论、发现的良好实践和缺陷以及对发现的缺陷提出的改进建议等。

第十七条未征得被评估核电厂的书面同意和评估委员会的批准,评估报告和评估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八条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良好实践在征得被评估核电厂同意后可在全行业共享。

第十九条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核电厂营运单位在收到评估正式报告后两个月内向评估委员会提交改进措施计划,评估委员会组织跟踪和检查改进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根据本办法要求,由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组织编制相应的实施规则、准则和指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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