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3-07-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23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干部选拔任用渠道,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指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
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条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竞争上岗适用于总局机关司(含本级,下同)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机关的领导职位有下列情况的,一般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一)机关司处级领导职位出现较多人员空缺,需要从总局机关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
(二)机关有关司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暂无合适人选的;
(三)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的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五条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党组批准后施行。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机关内部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全社会以及海内外组织公开选拔。
第六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内部人员参加竞争上岗的,必须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
(二)机关内部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三)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及下列任职资格:
1.竞争司长职位的,应在副司长职位任职满两年,或在助理巡视员职位任职满五年;
2.竞争副司长职位的,应在两个处长岗位任职并累计满三年,或在调研员职位任职满五年;
3.竞争处长职位的,必须在副处长职位任职满两年,或在助理调研员职位任职满四年;
4.竞争副处长职位的,应任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5.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通过组织批准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但一般不得越级参加竞争;
7.身体健康。
(四)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竞争上岗:
(一)正在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受党内(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满2年的;
(四)近两年内因病累计离岗休息6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竞争上岗的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及职位说明、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等;
(二)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并按照本人意愿填写《竞争上岗报名表》;
(三)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人事部门对报名参加竞争者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考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笔试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也可对应试者采取直接述职和答辩的形式。
1、笔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笔试。笔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测试的形式。
笔试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笔试主要考察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运用这些理论、知识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公共科目知识部分依据《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中公共科目考试的内容要求,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与国情等。
专业科目知识部分主要包括报考职位所需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等。
评卷人员一般由有关专家组成,采取封闭式方式评卷。
2、面试。根据职位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面试。面试采取面试答辩或述职答辩的形式。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以及领导能力素质、心理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
总局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竞争司级领导职务者进行面试答辩;总局考评小组负责对竞争处级领导职务者进行面试答辩。
3、考试成绩。由考评委员会和考评小组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试成绩。根据考试成绩,由人事部门汇总,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上报总局领导批准。
(五)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人事部门、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共同组织进行考察,考察工作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法进行。考察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内容。根据考察、考试的综合情况,特别是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任人选;
(六)提交党组讨论。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材料包括:1、考试、面试情况;2、考察材料与建议;3、干部任免审批表;党组根据竟争者民主测评、笔试、面试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任人选。
(七)公示。对党组批准的拟任用人员予以公示;
(八)任职。经公示,不影响选拔任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其中需报上级备案、审批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组织领导
总局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党组授权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成立总局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总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局人事司,负责竞争上岗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司司长兼任。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分别组成司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委员会和处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小组。
(二)司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委员会,由主管局长任主任,人事司司长任副主任,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各司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三)处级干部竞争上岗考评小组,由人事司司长任组长,竞争岗位所在司司长、副司长任副组长,人事司有关处处长、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处长为成员。
第十条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在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搞不正之风的,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的竞争上岗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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