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颁布单位:建设部 | 文号:建设部令第127号 |
颁布日期:2004-07-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7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4年6月29日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1991年7月8日发布)
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1993年2月4日发布)
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1995年8月7日发布)
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1995年8月7日发布)
5.《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1996年7月1日起发布)
6.《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1996年7月1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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