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02-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关于印发《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补充规定》和《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的生产,保证制品质量,我局制定了《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补充规定》及《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补充规定》是永久性治疗用植入体内放射性制品生产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放射性密封籽源和涂布放射性核素的各种制品生产的全过程。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管理中心承担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的GM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GM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补充规定
http://www.sda.gov.cn/gsa0561/f1.rar
2.体内植入放射性制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http://www.sda.gov.cn/gsa0561/f2.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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