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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

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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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

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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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

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

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

估计。

第十一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

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

转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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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

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

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

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

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

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

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处置

第十七条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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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

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

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

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

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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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5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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