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经济类 > 房产纠纷 > 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颁布日期:1987-02-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川法民示字第6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调查了解,曹桂芳在铜梁县平滩街上有铺面房计67.65平方米.1964年其侄女曹碧玉擅自将该铺面房折价120元投资入股,并领取股息,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断.该房现由铜梁县供销社平滩区综合商店使用.1979年曹桂芳得知此情况后,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房

屋产权.1983年5月,平滩区区公所决定将铺面房退还给曹桂芳,因县供销社对该决定坚持异议,房未退成.曹桂芳遂向铜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有房屋的所有权.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曹碧玉擅自将曹桂芳的房屋入股是一种侵权行为,非产权人的入股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曹桂芳的房屋所有权.

此复

1987年2月23日

1987年2月23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房产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