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经济类 > 房产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颁布日期:1988-02-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198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请字第3号《关于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与叶日新、叶日兴、王中业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王建南(1967年死亡)1948年将其现座落在钦州市三马路88号房屋一间,出典给叶日新、叶日兴和王中业之父王庭枢(1975年死亡),典契未载明典期。土改时,王建南被定为地主成份。该房出典后,经过30年,王建南及其子女从未提出过回赎。现王建南的子女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要求回赎,不予准许。讼争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叶日新、叶日兴和王庭枢的法定继承人王中业共同所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房产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