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颁布日期:1988-06-09 | 失效日期:2013-01-18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1988年6月9日,最高法院
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与安徽省盐业公司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区人民法院(85)民字第116号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86)民上字第1号判决和你院皖法民他字(1988)第007号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研究,我院认为:省科委与省盐业公司均为省政府下属机构,他们之间的房产纠纷是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案件应由省政府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建议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研究该案的处理。为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请积极协助省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处理情况,请及时报我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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