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颁布日期:1988-12-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198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民申字〔1988〕第10号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收取定金的方式和限期4个月作为成交房屋买卖的条件,但期限到来后,买方既未交付房价款,也未对讼争房屋实际进行管理、使用;卖方要求退还买方定金,只因买方不同意而未果。这些情况说明,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并未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也就没有成立。据此,建议你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处理时以判决形式结案为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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